一、确认拆迁红线范围后,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拆迁红线范围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推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功效与作用等不当增加补偿成本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功效与作用、建筑面积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推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功效与作用等不当增加补偿成本的行为;违反规定推行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越1年。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情,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什么内容
(一)房屋权属状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状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用途。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原因是个十分要紧的原因;
(三)功效与作用,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功效与作用的认定准则,是登记功效与作用,还是实质功效与作用;
(四)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要紧的一个原因;
(五)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情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六)常住人口状况,包括户籍、实质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状况;
(七)其他,譬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譬如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